沈阳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将实施减半征收 为期4个月 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_沈阳新闻_新闻中心_沈阳网

  为减轻沈阳市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辽宁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沈阳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减征期限自2020年2月起至2020年5月,为期4个月。

  减半征收的实施范围是对各类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缴纳。机关事业单位不在减征范围。

  对减征时段内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2020年2月已经缓缴职工医保费的,按减半征收政策重新核定应缴额,并在3月缴费时进行补缴,单位补缴费用到账时补划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此外,对于自2020年2月已经正常缴纳职工医保费的,需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对于减征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如参保单位愿意,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保持不变。

  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记者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