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细节 做文明养犬人

  沈城很多市民家中都养着各种各样的犬,可个别市民在养犬过程中常常有意无意地出现了一些不文明的行为。近日,本报先后接到多位读者的来电、来信,虽然他们表达诉求的角度不尽相同,但对文明养犬都有比较强烈的期待。他们表示,现在沈城上上下下都在深入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每一角落、每一领域、每一种行为都应体现文明的气息,也应提高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意识,不断养成文明养犬的行为习惯。

  不拴绳遛狗现象仍时有发生

  “遛狗不牵绳子的人近几年少多了,但有些小区仍有这种现象。对喜欢狗、熟悉狗的人来讲不算什么事儿,但对一些孩子或者天生对狗有恐惧感的人来讲还是很害怕的,尤其是没有绳子牵住的大型犬,还是有不少隐患的。”9月20日上午,大东区巧克力城小区居民王女士对记者讲了一件事情。

  9月初的一天傍晚,她带着三岁多的孩子去林韵春天小区看望孩子的奶奶。走到楼下准备按门铃时,门突然开了,从里面窜出来一条大狗,吓得孩子哭了起来。王女士与男主人吵了起来。“是不是拴绳遛狗,反映的是一个人的文明素质。”王女士说。

  9月21日一大早,记者来到巧克力城小区现场体验了近一个小时,先后遇到了5位遛狗的居民,他们无一例外地都是牵着绳遛狗。记者又随意观察了园区里的几处草坪,发现狗粪也不多见。

  据了解,从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底,沈阳市有关部门在全市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其中整治的重点内容之一就是遛狗不拴链子,重点整治地区为沈阳市三环内重点管理区的公园、广场、社区、主要街路和其他犬只出现频率较高的地区。

  记者从巧克力城小区出来后,又先后去了黎明盛景苑、摩尔公馆小区附近的区域,先后又遇到了6位遛狗的居民,只有一位居民没有牵着绳遛狗。也就是说,在当天上午遇到了11位遛狗的居民,有10位是牵绳遛狗的。记者感觉,其实做到牵绳遛狗并不难,习惯就好了。

  狗无人牵领带来安全隐患

  记者从司法部门了解到,近几年沈城发生了很多起狗伤人事件。

  几年前的一天,毕大爷散步路过沈北新区一家公司时与该公司更夫李某饲养的一黑犬相遇。毕大爷见该犬无人牵领在路上自由跑动,已心存戒意,又见黑犬朝自己跑来,因躲避不及,毕大爷重重摔倒在地,当即不能动弹。李某急忙将毕大爷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毕大爷左股骨颈骨折。因无力支付置换股骨头和手术牵引治疗费用,毕大爷只能进行保守治疗。毕大爷遭此一劫后,就一直不能下地活动,吃尽苦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赔偿毕大爷经济损失17274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

  做好这些细节才算做到文明养犬

  很多网友也通过不同的网络平台表达了他们对文明养狗的看法。他们认为,一些细节上做好了,做一个文明养犬人并不是很难。

  网友907877遛狗时要防止对邻里生活造成影响,要约束狗不要乱叫。遇邻居投诉时,要认真处理和对待。出门遛狗要拴上牵狗绳,远离行人,尤其是孩子、老人、孕妇。

  网友鞠慕云狗有定时外出排便的习惯,主人应随身带上纸巾和塑料袋,及时清理,投到垃圾箱内,以免造成环境污染。不要带狗出入酒店、餐厅、超市等公共场所。

  网友以心养了狗就不要丢弃它,这样也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办理相关的养狗的手续,给它以一个堂堂正正的身份,定期给它打病苗、体检、做体外驱虫、给它洗澡,这非常有利于狗狗的健康,这种做法本身也是一种文明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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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摘编

  第八条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外的地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的住户每户准养一只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第十六条养犬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不得携犬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公园、广场、纪念性场所、饭店、商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航空港、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三)依照公约或者规约可以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主动避让他人,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惊扰他人。

  (四)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挂犬牌,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应当立即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六)不得在住宅区的公用部位养犬。

  (七)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的犬。

  (八)应当及时将死亡犬送到指定的场所,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抛弃或者埋葬。

  (九)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妨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履行养犬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验,确诊患有狂犬病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携犬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的;

  (二)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养犬人未立即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建设管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

  重点管理区内禁养48种犬

  辽宁省公安厅和辽宁省畜牧兽医局确定的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共有48种犬属禁养犬种,其中烈性犬39种,大型犬9种。

  39种烈性犬

  藏獒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巴西菲勒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拳狮犬杜宾犬卡斯罗高加索纽芬兰犬可蒙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羊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凯丽蓝梗斯塔福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狼青川东猎犬中国细犬昆明狗中亚牧羊犬加纳利马犬中华田园犬

  9种大型犬

  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圣伯纳犬大丹犬英国古代牧羊犬英国寻血猎犬雪达犬伯恩山犬大麦町犬

  马凌制表

  沈阳新闻网、沈报融媒记者孙全文并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