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犯罪集团18名成员一审获刑

  本报讯(沈阳新闻网、沈报融媒记者周贤忠)8月16日上午,浑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赵某某等18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赵某某、佟某某等5名集团骨干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8年不等刑罚,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年6个月不等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纠集被告人张某、佟某某等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浑南区白塔街道等地,为垄断新入住小区基础建材生意,分别组合或临时召集、雇佣了被告人陆某某、乔某某等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该犯罪集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期间,前后参与犯罪人员多达18人,有多名集团成员具有严重犯罪前科,另有多名集团成员系累犯,该犯罪集团先后实施的9起违法犯罪活动造成1人重伤、多人轻伤及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此外,该犯罪集团成员还纠集他人另行实施多起恶势力性质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佟某某等人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为了在浑南白塔地区垄断基础建筑材料生意,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赵某某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被告人张某、佟某某等8名被告人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在上述犯罪集团犯罪以外,被告人张某、佟某某等被告人还纠集在一起,实施了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均应对其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为消除该犯罪集团及其成员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上述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均从严惩处,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