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别非法集资犯罪须认清“四特征”

  本报讯(沈阳新闻网、沈报融媒记者周贤忠)非法集资犯罪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贾敏飞详细阐述了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特征,以帮助群众提高防范意识。

  贾敏飞说,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非法集资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进一步厘清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法律界限。《解释》规定,非法集资犯罪应当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具体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解释》明确了非法集资犯罪涉及的两个重要罪名,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个人进行集资诈骗的,数额1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是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解释》明确了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认定标准,明确了非法集资活动中非法经营、虚假广告犯罪行为,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这里要特别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去参与非法集资这种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法律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