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13件2018年优秀案例。2018年,沈阳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26022件。13件优秀案例中,涉及证券虚假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劳动争议纠纷、保险合同等诸多领域。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记者梳理了百姓比较关注的法理事儿,看看法官是怎么断的。
案例1
离婚后男方索要彩礼给还是不给?
2016年7月,杜某与李某自由恋爱。次年11月9日登记结婚。杜某还分别在2017年5月、12月先后两次怀孕,但均终止妊娠。2018年5月12日,两人本来要举行婚礼邀亲朋好友庆贺一番,没想到婚礼前两人及双方家人闹得不可开交,最终双方均认为感情破裂而选择离婚,可事情并未结束。原来,在双方登记结婚后,李某给杜某彩礼10万元。而离婚后,李某以共同生活较短为由要求杜某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返还婚约财产并不受过错的影响,只要存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三种情形,即应当返还。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前后,女方曾经怀孕两次,此时若再以共同生活较短为由,判决其返还男方部分彩礼,实属不当,男方亦未提交其存在生活困难等证据,综合认定,彩礼不予返还。
法官说法:生活中,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按照社会习惯,男方会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可是双方一旦婚姻关系出现问题,彩礼纷争就会出现极大争议。依据法律规定,返还婚约财产要符合以上三种情形,但对返还的具体数额也会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当地收入水平、彩礼的给付数额等酌情认定。
案例2
驾驶证超期出险遭拒赔合法吗?
2016年8月,陈某在于洪区沙岭一街路口处,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正好与推自行车由北向南横过路口的宁某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宁某受伤,经医治无效后死亡。2016年10月,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原告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宁某无责任。后原告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31万元。
陈某在事故发生时所持的驾驶证已超过驾驶证上记载的有效期,事故发生后,陈某到交警部门申请换领了新的驾驶证,新驾驶证的有效期与旧证有效期限届满期相衔接。但陈某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其所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率理赔时,被告以约定条款中的逾期未换驾驶证为由拒绝赔付。
法院认为,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并非驾驶资格的丧失,与交通事故发生并无因果关系,也没有增加承保车辆的危险性,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已到交管部门申领了新的驾驶证,可以说明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具备驾驶资质和技能,保险人以此作为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系法律规定的自始无效的格式条款。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陈某交强险保险金12.2万元和商业险保险金20万元。
法官说法:保险业中部分格式条款表述不清、存在歧义、加重投保人获取保险金难度,系效力存在问题的格式条款,因此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势必产生纠纷,增加社会矛盾和社会综合治理难度。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即删除了“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毁损、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作为免责的情形。
案例3
50万风险抵押金被挪用半个月算不算诈骗?
2013年11月,符某欲承包某钢构公司发包的某汽车公司扩建项目,李某希望与符某共同承包该工程。2013年11月中旬,符某以要缴纳风险抵押金的名义要求李某出资50万元,随后李某将50万元现金交给符某。不过,符某将这50万元现金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并未将钱交给某钢构公司用于缴纳风险抵押金。半个月后,符某将50万元转移至某钢构公司指定账户,作为某汽车公司扩建项目的风险抵押金,并承包了扩建项目。
符某与李某在扩建项目施工期间形成实际合伙关系,共同进行现场施工管理等工作,李某得知符某将其提供的50万元挪作他用后,于2015年10月找到符某,符某将落款日期为2013年10月20日的欠据一张交给李某。目前,扩建项目仍未竣工结算,该工程风险抵押金仍存在抵押金专用账户内。2016年6月,符某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被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虽然符某曾对李某隐瞒了其挪用李某提供的用于缴纳风险抵押金的5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的事实真相,但因其不具备非法占有故意,其行为既不符合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规定,也不符合关于诈骗罪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故不应认定被告人符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法官说法:符某的行为属于为获取民事交易中的间接利益而为的民事欺诈行为,其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交易对价的主观目的,并不构成诈骗犯罪。本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以刑法的谦抑性坚守民刑法域的界限,为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提供切实有力的法治保障和良性发展的司法空间。
案例4
单位“签约”骨干违约离职应该怎么赔偿?
2006年8月,姜某入职沈阳某公司并签订固定期限合同。2012年2月,沈阳某公司按照中国某集团公司的整体安排,选拔姜某赴英国留学,与其签订了《学习合同》。《学习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2月15日起,至毕业后十年止,并约定了姜某毕业后回到沈阳某公司工作,如姜某未履行完承诺的服务期,按每服务一年递减10%,偿还沈阳某公司为姜某在学期间支付的工资、学费、交通费、住宿费和其他所得待遇的费用。姜某出国学习期间,沈阳某公司支付共计27万余元。2013年2月,姜某学习期满后,回到产品研发部从事设计工作。2016年5月3日至5月25日,姜某恶意连续旷工,沈阳某公司于2016年6月对姜某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起诉请求判令姜某支付违约赔偿金19万余元。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离职应支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服务期协议的主体可不仅限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上级集团公司基于其出资的培训费也可主张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服务期协议的期限可以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但是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最终判决姜某支付尚未履行部分服务期所应分摊的培训费15万余元。
法官说法:劳动者原因导致未履行服务期协议,劳动者仅承担补偿出资方相关培训费实际损失为限的经济补偿,这样不侵犯劳动者自主择业、人身自由权,又保护了出资方的合法权益。面对中国高精尖人才大量流失的状态,司法裁判中肯定专项培训出资方的损失赔偿,目的是呼吁各方当事人对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遵守,促进人才良态流动与劳动力水平整体提升,构建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记者刘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