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沈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需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优化布局、服务社会、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沈阳市行政区域所辖城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设置应在50米以上(含50米)。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三)经营场所的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不相独立或无法划分的。

  (四)不符合消防、食品安全等因素的情形:

  1.经营对人体、设施、环境有害的爆炸、燃烧、助燃等化学品的场所。

  2.网吧、地下通道、地下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场所。

  3.各类综合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货运场(站)内。

  (五)主营或提供服务与烟、酒、饮料、食品、日杂、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无关的零售业态。

  (六)中、小学校校内及距学校允许学生进出的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

  (七)在住宅楼、写字楼、公寓的一层全开放式门店外,或所在区域限制进入、不便于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的场所。

  (八)无人超市或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博彩等设备经营的。

  (九)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或经营场所在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区域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办法中的经营面积是指面向消费者开放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库等非经营区域。

  第八条本办法中的间距是指两个场所间的距离,测量遵循以下规则:

  (一)测量起始点为场所出入口的中间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两者距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作为起始点。

  (二)测量需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行人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三)起始点之间有马路的,测量时需沿最近的斑马线测量,并以距离斑马线最近的一侧测量。

  第九条本办法不溯及已办理完毕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本办法由沈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沈烟专〔2015〕39号)同时废止。